商务部开始确认,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涉案产品存在推销,我国国内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商务部裁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9.2%-44.2%)向我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推销查询触及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立案公告被查询产品详细描绘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查询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