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营口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保障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区域、危险状态等因素,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发生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泄漏及其火灾、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主,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参与。管道运营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管道运营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的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经费准备及相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营口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市发展改革委应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地应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和编制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市、县各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与上一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
(3)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由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4)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卡)。由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在本单位备案。
营口市境内共有在运行油气输送管道10条(其中原油管道2条、成品油气管道4条,天然气管道4条),长度约800公里,油气输送管道企业7家,分别是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输油气分公司(大沈线天然气管道、铁大线(鞍山-大连段)原油管道、营盘联络线)、中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抚鲅线成品油管道)、中石油辽河石化分公司(盘鲅线成品油管道)、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辽鲅线成品油管道)、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营口气源厂支线管道)、中海油辽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仙大线天然气管道)、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仙线大沈线天然气管道
大连-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为新建工程干线起于大连新港首站,向北途经大连、营口、鞍山、辽阳和沈阳,到达沈阳分输站。线mm,干线级钢管。干线设有新港首站(与大连LNG接收站合建)、松岚分输站、营口分输站、辽鞍分输站(辽阳分输站)和沈抚分输站(灯塔分输站)5个站场,在沈阳分输站和营口分输站与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相连。干线座线路阀室,其中RTU阀室9座。
管道在徐屯镇东进入营口市的盖州市境内,进入营口市的盖州市境内后,经赵屯、黄哨、杨店,在朴家沟西北进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经隆华、官屯、偏坡子,在沙岗台北再次进入盖州市境内,经古家子、兴隆屯、李莫洛、下店、黄粮堆,在顾家堡子北进入大石桥市境内,经田家屯,在梁家堡子西北进入老边区,经柳树镇、孤山子,在赵家堡子东北再次进入大石桥境内,在秦家堡子西南管线进入营口分输站,营口界内总长108km。
铁大线(鞍山-大连段)输油管道进入大石桥市境内后继续向南,经莲花村、陈家窝棚、新农、栾家堡子等村,在秦家堡子穿越S321省道、盘营高速后,在大沈线营口分输站西又开始并行大沈线并进入营口市老边区。进入老边区后经赵家堡子在孙家堡子南连续穿越营口线铁路、哈大客运专线后,继续向南在前宫地穿越沈海高速,经小桥子、东香炉村等村,在常西屯穿越哈大铁路后再次进入大石桥市境内,后转向西南在常喜屯南进入盖州市境内。沿线穿越的主要河流有新解放河、虎庄河、大旱河等;沿线穿越的铁路为哈大客运专线、营口线铁路、哈大铁路;沿线省道、营盘高速、营大公路、沈海高速等。本段线km,其中大石桥市境内长约26.04km,老边区境内长约18.31km、盖州市青石岭镇境内长约15.12km。
该输油管道进入盖州市境内后经顾家堡子,于宋光村暂时与大沈线分开,经毕家屯西、前蚂虹咀子西,在飞云寨转向东南,在墩台口北转向西南再次并行大沈线国道于线沟村转向东南,在大巴岭穿越S309省道后,经刘屯在古台又转向西南并穿越大清河,后经松屯、李屯、任屯等村,在塔子沟南穿越盖庄高速高架段后经杨马沟、正南沟西等,于黄家窝棚进入营口市鲅鱼圈境内后前行约0.96km再次进入盖州市境内。再次进入盖州市境内后,继续向西南经小房身、四方台、陈家沟、杏树沟、、赵家屯、朴家沟、上枣峪等村,在太平村与大沈线分开,绕过李屯后,在阎家沟村继续并行大沈线,并在黄哨东穿越熊岳河后继续向西南,经黄哨南沟、南台、曲屯河等村,在五美房穿越哈大铁路进入瓦房店市境内。沿线穿越的主要河流有大清河、熊岳河等;沿线穿越的铁路为哈大铁路;沿线省道、熊万线、鲅孔线国道、盖梁线km,其中鲅鱼圈境内线营盘联络线天然气管道
营口-盘锦联络线管道为秦沈线储气库之间的联络管道工程,气源为大连LNG接收站和秦沈线转供的华北管网天然气以及辽河储气库的采出气。
营盘联络线线路起点为大沈线营口分输清管站(大石桥有色金属工业园园区,大沈线联络站。途径辽宁省大石桥市和大洼县,线km,其中,大石桥市段线/d~820×104m3/d,通过联络线向储气库注气时,能适应储气库日最大注气规模1200×104m3/d的需求。管径为D711mm。除营口分输清管站、双6联络站2座站场外,其间设4座线座。其中,大石桥市境内有阀室2座,分别为1#监视阀室(里程12.73km,大石桥市高坎镇西)和2#监控阀室(里程25.25km,大石桥市石佛乡西).
线路从营口分输清管站出站向东穿越盘海高速公路后转向西北敷设,依次经过大石桥市的薛家坊、上土台、前高坎、高坎镇、西房身屯、新生农场、石佛乡等村镇,并在石佛乡西北侧穿越大辽河,进入盘锦市大洼县境内。
抚顺石化抚鲅线月建成投产,管线采用单管密闭顺序输送工艺,输送介质为成品汽油和柴油,管径为355mm×6mm(377mm×6mm),管道材质为X52(16Mn),设计压力6.4MPa,实际运行压力4.8~5.8Mpa,设计输量为240万吨/年。成品油长输管线防腐形式为加强级改性石油沥青防腐,并采用强制电流和牺牲阳极相结合的阴极保护。营口市境内穿越大型河流营口大清河。
辽河石化公司盘鲅线成品油长输管道,线年投运,管道设计输油能力140×104m3/a,管道设计压力6.4Mpa,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5.7MPa,管径φ219×8mm,管道材质为20#钢,输送温度为常温,输送的介质为10#柴油、0#柴油、-10#柴油和-35#柴油等成品油。该管道起自盘锦市公司油品储运部鲅鱼圈首站,向南穿越盘海营高速,途经盘锦市、大石桥市、营口市、盖州市,直至营口市鲅鱼圈区天山街末站。
管线km,营口市境内路由为穿越辽河后→经1#中间加压站→立志村(鱼塘2个)→百草村(中间穿越劳动河)→老边区城子村→老爷庙→小房身村→达子村→曹家村(2#中间加压站)(鱼塘2个)→盖州市红旗村(鱼池、参池共20余个)→沙岗子→区间穿越大青河→鲅鱼圈区神井村→青龙山大街→穿越沙河→西官屯村→末站。
辽阳石化分公司辽阳石化厂区至营口鲅鱼圈成品油管道全长为190km,于2010年5月投入运行,采用φ355.6×6.4、L415直缝电阻焊钢管埋地敷设,管道设计压力为10MPa,输送介质为0#柴油。其首站建于辽阳石化分公司炼厂内,末站位于营口鲅鱼圈港区的东北侧,且在营口鲅鱼圈末站建有3×104m3内浮顶柴油储罐3座。
营口市境内管线km,输油管道自下坎子(进营口市老边区),后官地、小桥子(进营口大石桥市),东香炉庄、常喜屯、顾家堡子、(进营口盖州市)李什窝棚、黄粮堆、赵家窝棚、后三块石、四大队、西海农场、李家漠洛、团山镇、西地、常家屯、惠屯、黄家屯、大房身、簸箕寨、小望海寨、光辉屯、西关屯后到达营口鲅鱼圈末站。
仙大线南天然气利用工程-天然气长输管道,管道起于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的仙人岛天然气液化厂,终于大石桥市西侧的大石桥分输站。管道干线MPa。干线/a。输气管道工程包括由从仙人岛—熊岳—鲅鱼圈—盖州—沿海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园—老边区—大石桥市输气干线MPa,输送的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
管道沿线经过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盖州市、鲅鱼圈区、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口市中小企业园区、老边区和大石桥市,设置大石桥分输站1 座,鲅鱼圈南分输阀室、鲅鱼圈北分输阀室、盖州分输阀室、北海分输阀室、沿海分输阀室、中小园分输阀室、老边分输阀室、信仪分输阀室共8 座分输阀室。
华仙线原油管道和柴油管道同沟敷设,两条管道中心距1.1m。原油管道采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材质为L360,管径为DN500(Ф508.7×7.9mm),设计压力5.5MPa。
华仙线长输管道途经营口市的仙人岛港区、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输油管道起点为营口仙人岛站,经仙人岛站向东南方向敷设,在九垄地北穿越正在施工中的沈大客运铁路专线国道,然后在九垄地东北处穿越沈大铁路,并在古家子村北穿越熊岳河后沿着新建的鲅鱼圈区东外环路的东侧敷设;在沙岗台西南穿越202国道后沿着沈大铁路东侧敷设;在下娃子东北穿越沈大铁路后,沿着沈大高速公路敷设;在石屯北穿越沈大高速公路和正在施工中的沈大客运铁路专线后,沿沈大客运铁路专线向北敷设,在李莫洛村北穿越1次大清河继续向北敷设,并在西河口村北第2次穿越大清河后,沿着新建的滨海路东侧敷设,进入海滨盐池、虾池地段;在距营口市10km处进入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技术园,管道穿越滨海路到滨海路西侧敷设。管道经过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技术园后,经西炮台公园和营口湿地公园边部后穿越辽河。
华仙线长输管道原油管道和柴油管道各1条,2条管道同沟敷设。柴油管道采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材质为L290,管径为DN350(Ф355.6×7.1mm),设计压力4.6 MPa。
营口气源厂支线起自大连-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输气干线营口分输清管站,先向北敷设,与大沈线m以上,穿越党李线后向西敷设,再回穿党李线向南敷设至金龙集团东侧,穿越营大铁路与营大公路后,继续沿营大公路路南向西敷设一段后再向西南方向敷设至营口市煤气公司院内南侧的气源厂末站,线 主要风险描述
(2)营口市所辖油气管道部分建设投产时间比较久,管体缺陷、管道腐蚀造成局部管段失效,油、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风险;
(3)营口市所辖油气管道局部管段途经人口密集区域等高后果区,管道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事故区域的人员受伤或死亡风险;
(5)营口市所辖输油气管道附属设施阀室等遭遇雷击、静电等引发的火灾、爆炸风险;
(6)管道常规及特殊清管过程中,清管器选型不当或管道局部发生凹陷变形引发的清管器卡堵风险;
(7)生产经营过程中,管道泄漏抢修、天然气放空、动火置换等环节产生的油气中毒、天然气(甲烷)中毒、氮气窒息等危害,造成人员伤亡风险。
成立营口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救援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供电公司,事发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及社区和主要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组成。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指挥部设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指挥部在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专家库及营口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临时抽调相关专家组成。
6)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7)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协调总指挥和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接受总指挥委托行使总指挥职责(以总指挥指定为准)。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论情况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要求,通知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根据事件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并且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有几率发生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并且开展应急环境监视测定;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事故现场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和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2)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辽宁省营口水文局提供大辽河、大清河、熊岳河、沙河等河道的水文资料。
13)市总工会:负责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并对遭到突发事件伤害的职工生活实施必要的救助。
14)市民政局:负责对因事故造成群众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临时救助。
15)市人社局:负责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
1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管线路由规划等资料。
17)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负责保护应急抢险区域的电网安全,为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18)有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9)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建立维抢修队伍,大型维抢修依托有资质的维抢修队伍,应签署协议并保证应急抢修事故状态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协助企业制定维抢修方案;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检査、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可用状态,若发生事故就可投入使用救援。油气管道运营企业本身不能完成维抢修时,应与依托维抢修队伍签订维抢修协议。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实施管道运营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完整行业监督管理、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并将建设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纳入计划,构建基础信息库(包括油气管道基础资料、管道路由走向、设计参数、管道高程图等)和油气管道风险隐患数据库,接入企业油气输送管道实时在线监测监控有关数据、高后果区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营口市境内油气输送管道得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
已经发生或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Ⅱ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
已经发生或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Ⅲ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
已经发生或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Ⅳ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
5.2.1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一级、二级预警由上级(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三级预警由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5.2.3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来进行。对高后果区应当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方式。
5.3.1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
5.3.2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
1)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概况、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
2)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信息源自、事件类别等。
3)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5)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要不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应重视形势的发展形态趋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行动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行动在采取蓝色预警行动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状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区域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在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行动在采取黄色预警行动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国家、省领导或工作组来我市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6.1.1 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响应)在启动国家、省级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国家、省级响应启动之后,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1.2 Ⅱ级响应(是指重大生产事故的响应)在启动省级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国家、省级响应启动之后,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响应行动由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区(市)县应急能力无法有效控制的事故,事发单位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应立即报请营口市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予以支援。
1.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急机构报告。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级别。
2.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一经确认,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急机构要立即向属地(区市)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3.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上报。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决策应急救援方案,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如管道泄漏,不法分子或群众聚众哄抢泄漏石油),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前提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一定的应急处置:
1)隔离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根据石油天然气泄漏、燃爆、闪爆危害涉及范围设立警戒区,管道泄漏、燃爆先期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现场控制。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控制。依据GB32167-2015中要求,安排人员佩戴呼吸器手持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探边工作,并在抢险过程中实时监测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3)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对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并妥善安置。
4)现场处置。首先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现场涉及的各类信息,调集石油天然气管道、医疗、环保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护措施。
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当事故可能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小组及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大型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努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指挥部,要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以上由上级指挥部负责发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并且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损失调查核定工作;要及时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安抚、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征用物资补偿、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以及疏散人员回迁、救济救助、保险理赔、污染物收集、现场清消设备设施修复、灾后重建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回到正常状态秩序。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的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区域、收到损害的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核实、分析、总结、评估,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市发展改革委值班电话见附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机构等的通信联系,保证企业与应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要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上级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够时,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调度车辆保障救援装备、物资、人员(含疏散人员)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抢险道路,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向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输送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指挥部要按照紧急状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辖区派出所和市公安交巡警、治安部门要及时赶往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比较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确保区域内有总实力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医院均在“120”网络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药品进入救灾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热情参加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现行财权划分原则,确保处置突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
县(市)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少数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培训、演练、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队伍保障。未建立专职队伍的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市发展改革委应急指挥部依托管道企业及管道企业依托专职救援队伍作为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营口市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储备库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
有关部门应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应急救援过程中能够就近调用应急物资。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自身的需求调动专家进行现场应急指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电、油、水的停、供,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预案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所有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相关救援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并将学习和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9.3.1本预案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等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出现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出现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出现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察觉缺陷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4各级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机构和单位理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指挥部对在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真实的情况,制订本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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