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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者: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23 13:30:32  阅读:1次

  《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油气长输管道是指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或《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设计,用于输送油气介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范化解行业重大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层面负责组织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负责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救援力量、资金经费、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快速高效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事故发生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事故级别迅速到位,有关部门、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事故应对处置程序。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充分的发挥专家队伍科学指导应对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应对事故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救援能力。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区域等因素,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由市能源局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应急保障、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区县参照市级层面,成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辖区内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后,市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后,由事发地区县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能源局牵头建立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为应急管理、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技术方案制订与指导工作。

  (1)管道企业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建立完整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有关信息数据库;加强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和管道泄漏监测等技术装备配备,对高后果区、第三方施工、地质灾害区域等高风险管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有效地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需要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及时报告属地区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市能源局。

  (2)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督促管道企业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油气长输管道风险动态;立即处理管道企业要协调的有关问题。

  (3)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将监测到的地质、洪涝、森林火灾、气象、地震等灾害信息通报本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管道企业。

  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进行风险研判,分析监测结果、发展的新趋势,预估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风险研判结果,视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形态趋势和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预计有几率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参与事故应对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或可能会影响范围内的组织或个人。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会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充分的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能够最终靠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等方式来进行。对特定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通知或针对性的通知。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能源局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者区县政府授权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三级、四级预警级别有可能上升为二级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能源局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能源局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受影响区县政府、管道企业应视情况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组织预警期间值班值守工作,要求受影响区县开展值守并及时报送事故风险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风险信息变动情况;协调调集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的准备工作;督导管道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信息发布的准备工作。

  依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风险防控应对方案;督促相关的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制定疏散计划、组织受影响区域内人员提前撤离,有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加强对有关油气长输管道的监测、巡护;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通知本单位抢险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队伍、物资、装备等;对有关油气长输管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的发展状况,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上不有几率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管道企业应在1小时内向属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告。属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并核实后,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初判有几率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初判有几率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市应急局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电话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基本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2小时续报1次事故处置工作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信息,通报、报告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管道企业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发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划定警戒区域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关闭、封堵、围挡、放空等措施控制危险源。

  事发地乡镇(街道)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县应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明确响应级别和分级标准。

  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市级层面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且事发地区县需要市级部门指导协调的,市级层面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响应。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一级、二级响应由市能源局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市能源局视情况决定启动。

  4.6.1  一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市政府领导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国家层面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后,现场指挥部服从其统一领导指挥,国家层面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时,现场指挥部接受其指导。

  4.6.2  二级及以上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获取。全面掌握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结合事发地人口、重要目标物、水利、地质、森林和基础设施等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抢险救援、防范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等工作方案。

  (2)人员搜救。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3)隔离疏散。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设立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4)控制危险源。通过关闭阀门、停止作业等方法切断油气长输管道进行危险源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如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5)医疗救治。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医疗物资;做好伤员心理疏导工作。

  (6)维护稳定。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工作,维持治安秩序;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情绪安抚、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

  (7)民生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确保事发地及周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8)事故调查。对事故证据进行搜集和留存,寻找证人并记录证言,控制事故责任人和嫌疑人等。

  4.6.3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事发地区县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启动后,市能源局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视情况协调必要的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四级响应启动后,市能源局视情况为事发地区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4.6.4  发生跨区县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1个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其他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协助处置工作。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充分研判后,可降低响应级别。事故事态扩大,超出响应主体职责或处置能力时,承担组织指挥职责的指挥部可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1)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舆情导控组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社区显示屏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能源局根据职责要求和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请示,动态发布有关信息。

  (2)事故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人员伤亡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3)参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

  当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事故发展态势得到全面控制,管网恢复运行,次生衍生事件和危害基本消除时,经抢险救援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现场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事故损失统计核实上报、伤亡人员善后、生还者和遇难者家属安抚、临时救助、司法援助、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能源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善后处置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1)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组织事故调查;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事发地区县政府授权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调查评估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应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调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1)管道企业应建立本单位油气长输管道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保证队伍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管道企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技能训练。

  (2)区县政府要依托管道企业建立本辖区油气长输管道抢险救援队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督促其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1)管道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2)市、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管理台账,方便进行调用和管理。

  (3)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调拨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通信畅通和事故现场及周边公共通信网络稳定运行,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可靠的传输通信。

  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区县政府、市能源局应鼓励管道企业加强管道保护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用于管道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的新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进管道保护智能化、信息化。市、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油气长输管道日常监测预警及事故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经费;管道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本预案为市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区县和管道企业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2)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区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3)管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区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管道企业编制的相应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1)市能源局负责将本预案抄送市应急局;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区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能源局备案并抄送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2)管道企业应将其应急预案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向市能源局、所在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其中中央在渝机构总部、市属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能源局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1次辖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演练,管道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市能源局原则上应每5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评估,提出预案修订意见;根据编修工作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修订本区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应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变化的;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管道企业应加强对管道沿途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庄、群众的管道安全与防护知识宣传,防止危害管道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176号)同时废止。

  组织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及应对处置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能源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故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协调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等。调集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制定宣传口径并组织起草新闻通稿,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故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等。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上的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督促事发管道企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较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提出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收集、跟踪市内舆情,组织协调开展舆论引导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研判和管理,统筹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封闭警戒、道路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现场人员疏散等,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配合做好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家属慰问等善后处置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损坏的城市供水管线以及道路照明等设施,指导协调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损坏的市政道路。

  市交通局: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公路抢险保通工作。参加秩序维护组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开展人员疏散和物资转运工作。

  市商务委: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联动粮食等重点生活物资市级主管部门、有关重点保供企业做好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事故现场油气长输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渝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为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承担油气长输管道火灾抢险救援任务,对事故中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管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控制停电范围,保证重庆主网安全,恢复电网供电。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市总工会:指导事发以及涉事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红十字会:配合有关部门为事故伤亡人员和其他受害人员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并且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管道企业:负责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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